证券代码:605365 证券简称:立达信 公告编号:2023-024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拟回购的 4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2,500 股
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拟回购的 4 名已离职
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2,500 股为基数分配利润,扣除后
的公司总股本为 503,387,500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151,016,250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503,450,000 股扣除拟回购的 62,500 股后,即 503,387,500 股
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
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03,387,500×0.30)÷503,450,000=0.29996 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
股和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996)÷(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 4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62,500 股外,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所有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有关问题的通知》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
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3668275
特此公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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